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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快一年了,小汪還沒有拿到學士學位證書。小汪是巢湖學院2010級的本科畢業生。大學期間,他有5門功課是補考及格的。去年畢業時,學校依據一則規定,拒絕授予小汪學士學位。小汪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5月20日,合肥中院公布了這起案件的終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為,學校依據的規定在汪某畢業之前已經刪除。依據新的規定,小汪是符合授予學位條件的,所以,合肥中院判令學校撤銷以往的錯誤決定。據了解,這是合肥市首例大學生訴學校拒發“兩證”訴訟案。
屢補考 學位證告吹 小汪是巢湖學院2010級電子工程與電氣自動化物理學(師范)本科專業學生。大學四年,小汪的學習成績一般,先后有5門課程考試不及格,后來經補考才及格。 2014年7月,小汪大學畢業,取得了畢業證書。但是,他在畢業時卻沒有順利地拿到學士學位。
原來,2014年6月,小汪所在學院以他在校學習期間有5門課程不及格為由,將他列入了不授予學士學位名單。2014年6月15日和7月9日,巢湖學院兩次組織召開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決定對符合條件的3240名學生授予學士學位,對包括小汪在內的299名不符合條件的學生不授予學士學位。
告母校 訴求獲支持 2009年10月,巢湖學院曾制定《巢湖學院學年學分制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其中第一條第2項第(6)目規定,雖獲準畢業,但在校學習期間累計有五門或五門以上課程經過補考才及格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巢湖學院說,不授予小汪學士學位,依據的就是這條規定。
不過,小汪并不認可學校的規定,向巢湖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巢湖學院作出的對其不授予學士學位決定,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巢湖市法院支持了小汪的訴請。
他為啥能告贏母校 學校依據的是“過期”規定 一審后,巢湖學院提起了上訴。
合肥中院審理查明,巢湖學院作為國務院授權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有權制定本單位授予學士學位的工作細則。
但是,小汪在2014年畢業時,巢湖學院已制定出《新學士學位實施細則》,且《新學士學位實施細則》刪除了《學士學位實施細則》中“在校學習期間累計有五門或五門以上課程(含專業必修課、公共必修課、專業限選課)經過補考才及格者,不授予學士學位”的規定。因此,巢湖學院仍然以這條“過期”規定為由不授予汪某學士學位有失公允,違背平等的法律基本原則。
日前,合肥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中安在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