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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萊山警方按照公安部關于網絡謠言治理工作的部署,迅速行動,重拳出擊,本著“以打開路,以打促治”的原則,對各種網上流言進行了嚴厲的打擊,對存在著嚴重問題的互聯網平臺進行了綜合整治,使互聯網生態得到了很好的凈化。 典型案例 鄭某某為博取流量關注,在網絡平臺編造發布去緬甸北打工的謠言信息,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相關謠言信息被大量轉發,造成惡劣影響。經依法調查,萊山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依法對其進行處罰并對造謠網絡賬號采取關停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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