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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準備結婚,媳婦是外地的,就在外地買房,不是煙臺,現在面臨一個問題,就是我弟弟以前在煙臺貸款買了一套房子,現在在外地買房,不能貸款。但是一次性又不夠!
準備用她女朋友的名義買房,由我們家出首付五成,然后就由他們兩個還按揭。他們兩個還沒有領證,現在用她女朋友的名義,房產證要等到貸款完了之后才能加上去,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就讓他們兩口子寫一個證明,就是說首付是由父母出的(我弟弟沒有什么錢,首付都是我父母還有我幫著出的)。但是我弟媳婦不愿意寫這個東西,她的意思就是說等貸款下來了,他們兩就去領證,等到結婚證下來之后,就到開放商那里去加名字,把我弟弟的名字加上去。但是據我所知,在煙臺這邊,如果貸款買房要更名或者加共有人的話,等交房才可以,而且要交一定的費用,據說都得有2萬多元呢。
他們的房子要2015年交房,2016年才可能下證。這三年時間,萬一婚姻狀況出現問題了,那該怎么辦(雙方父母都不看好他們兩個的結合,我倒是覺得年輕人有自己的想法,支持他們兩個在一起)。
現在我弟媳婦很不爽我,因為這個寫證明是我給我父母說的,我的態度很明確,我支持他們買房,也給錢給他們買,但是我不支持直接就寫我弟媳婦的名字,然后一點點字據這些都沒有。說白了,以后兩口子分手,我弟弟就等于凈身出戶。他們兩個沒有出一分錢,都是我和父母的錢。所以我心里面也有想法。
大家覺得這個首付款的證明該不該他們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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