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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今年1月,萊山網民王某某為泄私憤,在微信社區網格群里辱罵誹謗他人,有意抹黑他人形象,對他人精神造成極大傷害,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萊山公安分局網安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王某某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普法 8月1日起,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四部門聯合出臺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這標志著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將有規可依。 網絡暴力信息嚴重侵害公民合法權益,受到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為治理網絡暴力信息,營造良好網絡生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四部門聯合出臺《規定》,從明確網絡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預防預警機制、規范網絡暴力信息和賬號處置、強化用戶權益保護、加強監督管理、明確法律責任等方面,為加強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提供有力支撐。 《規定》明確,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堅持源頭防范、防控結合、標本兼治、協同共治的原則,建立網絡暴力信息監督管理機制,鼓勵網絡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明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網絡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機制,履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義務,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平臺公約并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定期發布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強化網絡暴力信息預防預警,明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下細化網絡暴力信息分類標準規則,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特征庫和典型案例樣本庫。規定信息和賬號處置制度,明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涉網絡暴力違法和不良信息的處置義務,以及對相關賬號的處置措施。建立用戶保護機制,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防護功能、完善私信規則,發現用戶面臨網絡暴力信息風險的,應當及時通過顯著方式提示用戶,告知用戶可以采取的防護措施。規定監督管理職責和法律責任,明確網信部門會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法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取證調證、案件督辦等工作機制,協同治理網絡暴力信息。此外,還規定了網絡暴力信息的定義、排除適用規則等。 網絡暴力信息治理需要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多方參與,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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