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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C女士:20年前從老家離婚后來到煙臺打工,后來經人介紹認識了我現在的丈夫劉先生,當時他妻子病逝一年多,帶著一個6歲的兒子,婚后我沒再要小孩。
幾年前,我們住的房子拆遷,得到1套兩居室、1套一居室的置換房,一居室的房本名字是他兒子,目前也是他兒子在住;另一套兩居室我們住,房本是我丈夫的名字。
去年,我丈夫患了淋巴癌,現在病情越來越嚴重。前段時間,他瞞著我立了一份遺囑:將我們正在居住的兩居室留給他兒子。我沒有孩子,也沒本地戶口,又不能在煙臺辦退休,請問:丈夫將房產只給他兒子不給我,這種遺囑有效嗎?
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將其個人財產通過立遺囑的形式,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解決本案例中遺囑效力問題,需確定遺囑中所處置的房產為其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本案例中,被拆遷房屋在C女士與其丈夫結婚前即已存在,作為婚前財產應為其丈夫的個人財產。關于該房被拆遷后獲得的兩套置換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獲得置換房時有無支付差價而異。
本案例中,若C女士一家獲得兩套置換房時未支付任何費用,兩套置換房屋仍應為其丈夫的個人財產,其所立遺囑不因未將房產部分份額分配給C女士而無效;若房屋置換時支付了費用,因用于支付費用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C女士就支付費用部分及該部分的增值額與其丈夫為共有關系,其丈夫就該部分的處分應取得C女士同意,或將應歸C女士所有的部分排除在遺囑之外,否則C女士的丈夫所立遺囑在應歸C女士所有的財產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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