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置業到了交房日期不卻交不了房,提前給業主發一份入伙邀請函,意思是廣大業主已經入伙了,就別想要什么違約金了,采取這種方法逃避違約金也罷,但是反過來你還要求廣大業主自發送入伙通知書日期起至今的物業管理費,要不然就不給你房子,這豈不是偷梁換柱、倒打一耙嗎?一夜之間廣大業主全都“被入伙南山了”。如果這種方式能成立的話,那是不是房子還沒蓋之前發送“入伙邀請函”更好,這樣豈不是能收更多的物業費嗎。 你一個開發房地產的,我一個買房的,我入什么伙,再說了你想讓誰入伙誰就得入伙嗎,你心不虛的話就應該給業主發驗房合格通知書啊!難道入伙邀請函就等于驗房合格通知嗎? 簡簡單單的商業行為怎么就能演變成:逼廣大業主“南山聚義,落草寇”? 南山置業演的哪一出呢?店大欺客、拿廣大業主當你案板的肉呢? 作為業主自然不服,于是就起訴南山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結果被“判”上南山,萊山區人民法院判南山置業勝訴。 我們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極其錯誤,完全喪失了客觀公正的立場,判決結果嚴重不公。已懇請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支持業主的訴訟請求。業主聯系電話:186535710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