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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日,下午,陽光灑滿大學操場,足球場上的他正揮汗如雨。她走到操場邊,把他叫過來,說了幾句。他傻了一樣,呆呆立在那里……
這一幕發生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末,他和她是我的大學校友。據知情人后來講述,她當時跟他說的,是懷孕一事被學校發現了。因為這事,已上大四還有不到一年就畢業的二人,雙雙被學校開除了。這些年同學聚會,偶爾說起他倆,口氣中滿是惋惜——對二人行為不慎導致命運轉個大彎的惋惜,卻少有人抱怨學校當年處分過嚴。
當時的法律不像現在這樣完備;學生的法律意識更不像今天這樣強。有時想:如果二人跟學校打一場官司,結果會怎樣?
類似的官司,或許不久會有。這幾天,貴州凱里學院“十條禁令”引來不小爭議,該校學生對“嚴禁校外留宿”“嚴禁未婚同居”等規定反應激烈。一名學生接受采訪表示:“我對于‘嚴禁未婚同居’這一條就是想不通,我們也是成年人,有生理需要不可以嗎?不讓租房還不讓在外留宿,如果禁令真的要這么實行的話,我真的無法接受。”一旦哪天學校因為違反上述校規處分學生,訴訟可能也就快了。
當年,未婚同居被絕對禁止,對懷孕則是“零容忍”;如今,未婚同居即使不是普遍現象,也絕非個別。在這樣的社會現實下,有一點幾乎可以肯定:違反禁令的學生,即使需要承擔不利后果,也不至于像當年那樣被學校除名終止學業。這似乎可以看作社會的進步。
但“進步”是有代價的。未對未婚同居做過統計,對于基于愛情和基于“生理需要”(學生語)的同居各占多大比例,不敢妄測,但如果有后一種情況,它顯然是對傳統意義上愛情忠貞的背離。
上大學的時間和現在的大學生差了三十年,觀念方面有了很大差別,我無意也不可能將自己的觀念強加于任何人。之所以把當年的事說出來,只是想告訴年輕人:曾經有過那樣的觀念,校方在這件事情上曾做過那樣的規制。你可以鄙視那種觀念不夠前衛,可以批評校方當年管理不夠人性化,但也請思考:其中真的沒有合理成分嗎?
未婚同居對不對、好不好,不同人會作出不同判斷,暫不說它。值得考量的問題是:學校可不可以、應不應該對此做必要的規制?
“現在法律都沒有非法同居罪了,學校憑什么發布這個禁令?”這是學生的說法;“《婚姻法》都沒有禁止大學生未婚同居,校方卻規定‘嚴禁未婚同居’,我認為校方的規定是違法的”,這是有的專家的說法。在他們看來,學校管這事,純粹是多此一舉。如果說學生法律意識不強知識有限,如此認識問題尚可理解,專家用“法無禁止即可為”解釋這事,卻讓人大跌眼鏡。
“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這句西方法諺準確界定了公民和政府的行為邊界,在倡導依法治國的今天被反復引用。在法律層面上,這樣說當然不錯。對于公民來說,某一行為只要法律未予禁止,“為”就不會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不過,放在更廣泛的社會層面,將“法無禁止即可為”絕對化是有問題的。舉個簡單例子,法律并未對通奸做規制,但如果你是黨員干部,通奸就可能讓你受黨紀政紀追究。
法是一個人的行為底線,它對人的規制相對寬松。社會要正常有序運行,除了法律,人們還要受道德、紀律等多種規則制約,其中包括學校基于管理需要對學生的必要約束。當未婚同居對學生學業、安全和身心健康帶來負面影響的時候,規制既是學校權力,也是職責所在。當然,如何規制可以討論,出臺規則也應通過正當程序,但必須明確的是,對高校來說,該管的事兒不管,也是失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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